我们在2021年9月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中看到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这个举报可以来自企业内部也可以来自企业外部,体现了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体现了群众的社会责任感,是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协助。因此,建立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制度,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实施有奖举报是充分发动更广泛的群众参与举报工作的重要辅助手段,切实做好举报奖励的发放工作,真心实意地感谢群众的参与和支持,调动和保护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从而形成全社会关心安全生产工作的氛围。
本条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